普陀山佛教协会章程

普陀山佛教网

2020/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普陀山佛教协会。英文译文: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PUTUOSHAN。英文缩写:B·A·P。

第二条 本会是普陀山佛教界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是全山寺院的统一领导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山佛教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循佛陀遗教,发扬优良传统,加强自身建设,践行人间佛教思想,服务社会,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舟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级佛教协会在教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普济禅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山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原则,对全山寺院(单位)实行“三统一”管理,即“人事上统一调配,经济上统一核算,修建上统一规划”。

(四)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僧团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督导全山寺院完善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五)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六)开展佛教文化交流,加强讲经弘法,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八)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及各国佛教界的友好联谊,促进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山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全山各寺院(单位)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全山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山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山代表会议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山代表会议召开期间:

1、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2、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二)在全山代表会议闭会期间: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山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全山重大会务;

2、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

3、根据会长会议提议,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4、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6、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述职报告;

7、审议常务理事年度述职报告;

8、推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人选。

(三)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议在必要时根据会长提议任免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四)全山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集体领导全山会务工作;

(三)决定全山人事、财务、基建等重要管理制度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各寺院(单位)正副负责人;根据寺院民主管理小组提名,决定各寺院其他执事人选;

(五)决定各寺院(单位)人员编制、进人条件,统一核定单资(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审议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财务预算计划,审议财务决算报告;

(八)决定重大基建、修建项目;

(九)决定重大财务支出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十)决定机构设置,授予相关职能;

(十一)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研究部署佛协阶段性工作;

(二)检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

(三)协调处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四) 审议决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山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该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列席理事会,参议会务;参加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佛教界和社会专门人士担任学术文化、文博、规划建设等方面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各寺院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组建财务监督机构,检查监督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各寺院(单位)配备专业的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不借出、不投资、不合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作者:普陀山佛教

编辑:弘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