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管理办法》
普陀山佛教网
2025/12/31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加强对汉传佛教居士的引导,维护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佛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皈依活动,是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佛教教义教规和有关仪轨,为自愿信仰佛教的人士举行的皈依三宝等仪式的集体宗教活动。
第三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在本场所内,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第五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实行预报名登记制度。佛教活动场所可在本场所内发布皈依活动信息和报名方法,在本场所内预登记需要受皈依信众的相关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皈依活动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接受信众的报名。
佛教活动场所在举行皈依活动前7日内,将举办皈依活动的时间、地点、证授皈依师、本次受皈依的信众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佛教团体审核。所在地佛教团体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举行皈依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超出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皈依活动,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自觉接受佛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应单独举办,不得与禅修活动、义工培训等合并举办。
第八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皈依活动和皈依证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皈依活动由佛教活动场所符合条件的佛教教职人员主持。
第十条 主持皈依活动、为信教公民证授皈依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戒腊十夏(含)以上;
(四)持戒精严、勤修三学、注重威仪,有较高佛法修学水平,熟悉皈依仪轨;
(五)能够为求授皈依的人员讲解皈依的含义和佛教基本教义教规,引导信众正信正行。
第十一条 参加皈依活动、皈依三宝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自愿信仰佛教;
(三)有一定的佛学知识基础,明了参加皈依活动、皈依三宝的含义。
第十二条 求授皈依人员应到举办皈依活动的佛教活动场所报名参加皈依活动。报名时,佛教活动场所应对求授皈依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证授皈依。
第十三条 佛教活动场所可以为自愿信仰佛教、已通过皈依三宝仪式、正式皈依三宝的在家居士发放皈依证。
第十四条 皈依证是持证人皈依佛教的证明。其中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法名、性别、出生年月、皈依时间、照片和证书编号、发证的佛教活动场所、证授皈依师名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皈依证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模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制发、编号本地区的皈依证,由授予皈依的佛教活动场所按需领取发放。
第十六条 印制皈依证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自行统筹安排,也可向举办皈依活动的佛教活动场所收取皈依证的工本费。原则上,不向信众收取皈依证工本费。
第十七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秉承崇俭戒奢的原则,不得与公司等其它机构合作谋取经济利益,严禁以发放皈依证、组织皈依活动等名义向信众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八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妥善保管皈依证持证人登记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并在皈依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所在地佛教协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统一保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每年1月底前,将去年本地区举办皈依活动情况、皈依人员信息等报中国佛教协会汇总。
第十九条 佛教活动场所不得向不信仰佛教的人员发放皈依证,不得利用皈依证持证人享受的国家有关门票优惠政策诱导办理皈依证。
第二十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现场向申领人发放皈依证,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或通过互联网登记方式发放皈依证,不得允许他人代办代领皈依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放皈依证的佛教活动场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程序注销并收回皈依证:
(一)参与非法活动、非法组织的;
(二)利用皈依身份进行非法活动,招摇撞骗、借教敛财,败坏佛教声誉,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
(三)违规使用、转借皈依证,或用于不正当目的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背佛教教义教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佛教活动场所不得通过互联网宣传皈依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佛教团体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当地关于皈依活动和皈依证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对组织举行皈依活动和皈依证印制、发放、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本办法及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佛教教职人员,应按照《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由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印制、发放的皈依证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佛教协会